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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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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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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甘肃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甘肃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GanSu Province Licensed Pharmacis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SPLPA。是由在甘肃省内执业药师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甘肃省。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维护执业药师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执业药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三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本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是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枣树沟16-22号;本协会的网址:http://www.gsslpa.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关于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强执业药师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药师执业能力;

(二) 开展会员能力提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高执业药师业务素质;

(三) 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组织开展药学相关研究,加强省内外相关组织、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 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意识,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

(五) 搭建媒体宣传和交流平台,提供咨询、信息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编辑科普资料;

() 了解执业药师的工作状态,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 在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下,承接相关业务、任务和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 单位会员必须是在甘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必须是在甘从事药事工作和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以及从事执业药师管理与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 在本协会的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六)如实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8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本协会会员;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二)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重大事项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5-27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制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常务理事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协会办事机构,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各项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协会与会员、与其他协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负责组织会员活动,制定发展规划,拓展协会业务范围,推动行业创新与发展;负责协会财务管理,确保协会资金合理使用和财务安全。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九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 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九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第三次修订并经2025年7月11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